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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开展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
阅读: 发布时间:2008-09-05

慈溪市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慈药创办〔2008〕1号


关于在全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

开展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08〕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未创建“合格药房”的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开展“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标,以实施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提升工程、创建省级示范县为契机,以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为载体,着力建设我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使用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2008年7月,完成浒山街道的试点工作,命名首批“药品质量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并完成对全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

  2008年8月-12月,在全市未创建“合格药房”的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中全面展开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达标率达到100%,实现①“人员素质提高、②制度健全落实、进货渠道规范、③设备设施完善、④环境整洁有序、⑤用药安全有效”的要求。

  三、达标标准

  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出台的《慈溪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验收细则(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行政检查评分表)》作为达标验收标准(见附件1),各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对照标准,自查整改后,填报达标申请表(见附件2),由所在地镇(街道)或农村卫生协会初审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考核评定。

  四、工作要求

  开展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是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市政府已将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纳入镇(街道)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从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达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顺民心、遂民意的实事工程来抓,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达标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财政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培训、指导、督查、协调和验收工作,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

  (二)及时组织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道)、农村卫生协会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积极开展达标工作。各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要及时申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考核评定。对考评授予“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场检查或一票否决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1个月内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摘牌取消“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称号,在3个月内应重新申报验收。

  (三)加强合作协调,实现齐抓共管。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惠及千家万户,涉及面广,食品药品、卫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相互合作,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抓出实效,并以此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执业许可证年检时,要对已达标的单位进行复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新申请开办或迁址的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要及时申报达标。

  附件:1.《慈溪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验收细则》(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行政检查评分表)

  2.慈溪市口腔类村卫生室(诊所)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达标申报表

  3.慈溪市口腔类村卫生(诊所)一览表

                               慈溪市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

                                 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代)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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