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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慈溪市生猪瘦肉精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慈政办发〔2007〕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贸易粮食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制定的《慈溪市生猪瘦肉精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慈溪市生猪瘦肉精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贸易粮食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分局 市质监局
              (二○○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杜绝含有“瘦肉精”的肉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全面实施“瘦肉精”检测合格准入制度。
  第三条 全市所有生猪必须凭《非疫区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四证”),方可屠宰。
  第四条 外地进入本市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工作由市贸易粮食局委托宁波市安健食品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宁波市安健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 本地生猪“瘦肉精”由市农业局负责检测,具体检测工作由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实施,并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中注明检测合格;严禁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出栏销售。
  第六条 宁波市安健食品检测中心在市畜禽屠宰中心设立“瘦肉精”检测室,具体负责外地生猪“瘦肉精”检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外地生猪进入我市必须经市畜禽屠宰中心“瘦肉精”检测室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全市畜禽屠宰定点加工场点。
  第八条 市农业局动物检疫管理部门负责市畜禽屠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四证”查验。
  第九条 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当地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四证”查验。
  第十条 各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管理,实施索证索票制度,凭“四证”屠宰,建立台帐,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四证”不齐的严禁屠宰。
  第十一条 市畜禽屠宰中心要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加强待检生猪管理,完善设施,采取必要防疫措施。
  第十二条 宁波市安健食品检测中心要切实做好生猪“瘦肉精”检测工作,做到公平公正、服务及时;发现不合格生猪,及时向市贸易粮食局报告,由市贸易粮食局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贸易粮食局要强化对各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未凭“四证”屠宰行为,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要严把生猪的检验检疫关,强化对本地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当地定点屠宰场的检查,落实“瘦肉精”检测合格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办法落实情况的协调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食品安全 瘦肉精△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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