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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7〕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了本地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经研究,现将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共60个)名单公布如下:

北京市:  顺义区 
天津市:  津南区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魏县、文安县 
山西省:  高平市、新绛县 
内蒙古自治区:  扎赉特旗、武川县 
辽宁省:  凤城市、大连市金州区 
吉林省:  磐石市 
黑龙江省:  克山县、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宾县 
上海市:  金山区 
江苏省:  张家港市、大丰市 
浙江省:  慈溪市、绍兴县 
安徽省:  郎溪县、固镇县 
福建省:  惠安县、龙海市 
江西省:  井冈山市、南昌县 
山东省:  莱阳市、邹城市、沂水县 
河南省:  新郑市、临颖县、汤阴县 
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区、蕲春县 
湖南省:  湘潭县、平江县 
广东省:  中山市小榄镇、佛山市三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荔浦县、平果县 
海南省:  文昌县 
重庆市:  长寿区 
四川省:  自贡市大安区、隆昌县、苍溪县、炉霍县 
贵州省:  贵阳市乌当区、水城县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玉溪市红塔区、大理州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  波密县 
陕西省:  吴起县、富平县 
甘肃省:  武威市凉州区、华亭县 
青海省:  湟中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布尔津县、阜康市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指导,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县的区域辐射效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被确定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示范县各项预定目标得以圆满完成。国家局将于2008年3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综合评价,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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