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筹建程序 1、申办人向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申报地点: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85号); 2、接受申请的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办)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给申办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发给《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说明原因,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验收与发证程序 1、申办人完成筹建后,接受申请的部门在到达《现场验收申请承诺表》中申请者确定的验收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或《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或《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结束后,报宁波市局窗口受理。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现场验收申请承诺表下载] 2、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于每月初将企业信息在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药品,并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申请GSP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