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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备案事项
项目属性: 项目分类:
文件名称及文号: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责任科室: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药品零售企业。
数量及方式: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根据办理程序中各环节规定的期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年检年审: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驻店药师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人员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变更备案表下载] 

2)调入人员的任职文件原件;

        3)调入人员的的身份证、暂住证、工作简历及声明承诺书、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退养等人员应提供退休、退养证及聘用协议书),属外单位调入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调离原任职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配送,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配送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宁波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配送备案登记表下载]

2)委托配送协议;

    3)质量保证协议。

办理流程:
 1、备案企业可从慈溪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下载或向宁波“中心窗口”和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备案表》。
       我市的备案企业应在人员离岗30日前在向慈溪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表同时须报送申请所需的其他规定材料。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慈溪市药监局根据规定进行资料核对,需要补正资料的,慈溪市药监局直接发给备案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料齐全的或备案企业已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慈溪市药监局当场予以办结。慈溪市药监局须及时将整套备案资料寄送市局存档。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慈溪市药监局不予办理并发给《不予办理通知书》。
受理地点:
咨询或联系电话: 63812232、63119565
办事问答:
办事附件1:

办事附件2:

办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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