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财政局联合发出《慈溪市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保规定的处罚管理办法》,把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纳入医保定点的前提和中止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被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摘牌取消“规范药房”、“合格药房”称号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待 “规范药房”、“合格药房”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恢复服务协议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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